### 导读
本文为浙江省教育厅发布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旨在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该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文件明确了学籍管理的体制、职责分工、电子化管理要求,以及入学注册、学籍建立、变更与终止等具体操作流程。以下为办法全文,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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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ZJSP04-2014-0004
**浙江省教育厅文件** 浙教基〔2014〕38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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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采用网络化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省内各地及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协助地方政府科学划分施教区;负责学籍的建立核准、变更核准以及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的日常维护工作。学校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及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六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与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全面推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和连续性。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核查,并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制度。学校负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采用学年学期制。每年秋季开学为第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由各设区的市教育局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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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符合各县(市、区)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一条** 盲、聋哑、弱智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报到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义务教育学籍,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获得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收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外国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运行,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定,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永久保存其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并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