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大2020本科招生章程 江苏科技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公办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科技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289,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 东校区(梦溪校区):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号 新校区(长山校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晖路666号 张家港校区:张家港市长兴中路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江苏科技大学是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学校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个。工程学、材料科学、化学3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江苏科技大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本科普通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为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当地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并协助招生办公室开展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及第三方多重监督,在监督部门全程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科学确定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如需调整招生计划,学校将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英语、翻译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仅招收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含特殊专业体检要求)。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按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录取,或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成绩认定: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我校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江苏省采用投档成绩与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之和,等级加分标准为:A+=4分,A=3分,B+=2分,B=1分)。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采用专业级差方式,级差分值为“1、1、0、0、0”。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同分考生处理:录取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数外三门总分(江苏省不含附加分)、外语成绩;若仍相同,则结合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招生:投档要求按考生所在省份规定执行,以投档成绩为录取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依次比较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外语、数学成绩)录取并安排专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费(币种:人民币): 1. 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按文科5200元、理科5500元、工科5800元(优势学科上浮10%)、农林类2500元、体育类5300元预收,学年结束后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数结算,于下学年开学初结清。 2. 学年制收费专业: 嵌入式培养专业:7800元/生/年 中澳(澳大利亚)合作办学:26400元/生/年 中乌(乌克兰)合作办学:26400元/生/年 3. 住宿费标准:12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出台了一系列资助政策,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勤、减、免、补”资助体系。具体包括: 一、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人民奖学金(500元-3000元不等)、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人)、志远励志奖学金(1000元-2000元不等)等奖助学金,另设伯藜助学金(5000元/人)、西部助学计划(4000元/人)、明波奖学金(5000元/人)等企业奖助学金30余项,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校每年开展学费减免工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如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大学生等),可根据困难程度申请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 三、设立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学生工作助理及学校公共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详见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just.edu.cn/。
第二十七条 与高职院校“4+0”联合培养试点项目录取考生在高职院校学习。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镇江市梦溪路2号 邮政编码:212003 咨询电话:0511-84401065 招生传真:0511-84428179 电子信箱:zsb@just.edu.cn 监督电话:0511-84451566 监督邮箱:jw@jus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us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类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苏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