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教育学院招生规定排名第几,2011年重庆教育学院招生简章好不好

**重庆教育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导读】重庆教育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成人高等院校(省级教育学院)。学院前身为1954年成立的重庆市中学教师进修学院,1984年正式更名为重庆教育学院。学院现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和南山街道,办学层次为专科。2023年,学院面向重庆市招收高职(专科)一阶段学生,具体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信息为准。学院占地面积约620亩,校舍建筑面积达22.4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73.6万册,拥有一支由410名专任教师组成的教学队伍,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155人,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275人。

**第一条** 学院前身为1954年创办的重庆市中学教师进修学院,1984年更名为重庆教育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成人高等院校(省级教育学院)。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重庆教育学院,院校代码为50938,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三条** 学院设有两个校区:学府大道校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邮编:400067)和南山校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邮编:400065)。其中,化学制药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四个专业在学府大道校区就读,其余专业均在南山校区就读。

**第四条** 学院占地面积约620亩,校舍建筑面积22.4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73.6万册。现有专任教师41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155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275人。

**第五条** 学院2023年面向重庆市招收高职(专科)一阶段学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请参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录取批次及相关政策执行。凡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到重庆市划定的我院录取投档分数线,并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批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分数从高到低,结合德、智、体全面衡量后择优录取。

**第七条**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三校生”限招涉外与旅游类;商务管理、经济信息管理(现代管理与会计)、财务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三校生”限招财经类;广告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网络广告)、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三校生”限招计算机类。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仅开设英语。旅游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教育、应用英语(翻译)、应用英语(文秘)、应用英语(商务)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九条** 报考考生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报考旅游管理、旅游英语和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6厘米,女生不低于156厘米;报考物业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生不低于155厘米;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不低于158厘米,且双眼裸眼视力原则上均不低于4.8。报考师范类专业及旅游管理、旅游英语、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晰。对于五官、四肢、体形等存在严重残疾以及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条** 美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为:文化考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各省(直辖市)最低控制线后,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5×40%+专业成绩÷3×60%)从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商务管理专业设有汽车商务、会展经营、文秘三个方向,学生入学一年后可根据个人意向选择具体方向。

**第十二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教委2009年规定标准执行,每生每年学费为3100元至11500元。住宿费标准为:学府大道校区每生每年650元,南山新校区每生每年900元。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推行“助学工程”,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等多种奖励与资助形式,最高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与资助覆盖面超过40%。同时,学院协助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院概不负责。

招生咨询电话:023-62658484、86059009 学院网址:http://www.cqec.net.cn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221.5.196.73/zs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