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2009年度招生简章[关键词:标题11],齐齐哈尔医学院2009年度招生简章[关键词:标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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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09年修订版)**

**导读**

本章程是齐齐哈尔医学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政策,为规范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维护招生秩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提升招生工作透明度与公平公正性而制定的基本文件。章程明确了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架构、人员要求、录取原则、信息公开及奖助学政策等内容,适用于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学校秉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全国统一高考为主要考核形式,旨在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本章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提升招生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相关招生文件,明确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院校代码为11230。

第四条 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为全日制黑龙江省属公办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的考生。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来源计划及招生章程,确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执行教育部及主管部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并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纪律检查小组监督下,完成以下工作: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二)与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协调落实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三)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四)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五)组织招生宣传及考生咨询工作; (六)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 (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 (八)拟定招生工作组成员名单; (九)受理考生申诉; (十)向社会公布录取信息; (十一)收集整理新生入学信息; (十二)打印、邮寄新生入学通知书; (十三)组织新生入学及复查工作; (十四)向省教育厅报送未报到新生名单。

第十条 招生工作组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招生录取原则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相关政策、法规及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参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招生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出发,为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再次强调以下特殊要求和建议: (一)视力要求: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听力要求: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无嗅觉迟钝、口吃; (四)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或肢体残疾的考生谨慎报考各专业,以免影响未来就业与发展。

第十四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执行(按各省级招生办规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的100%分配专业,缺额专业由剩余投档比例调剂。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考成绩为依据,依志愿顺序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志愿及专业间级差分。

第十七条 当考生所报专业计划已满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至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英语、俄语、日语三个语种的考生。

第十九条 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该专业以招收女生为主,男生仅限填报护理学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时,高考实际分数相同者,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及英语、语文、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及学校录取原则予以照顾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除特殊原因外,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五章 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录取的新生名单及相关录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卜奎北大街333号 邮政编码:161006 学校网址:www.qqhrmc.net.cn 咨询电话:13303625271、13304625271、0452-2664111、2664222

第二十五条 凡报考本校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一律以邮件方式寄出。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贷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 学生入学须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学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考生可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奖、贷学金 学校设有齐齐哈尔医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黑龙江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并设立贫困大学生补助基金。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计划性质的招生工作均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