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为暨南大学2026年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暨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章程旨在明确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学校概况、组织机构、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及奖助体系等内容,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考生权益。以下为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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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暨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暨南大学2026年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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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暨南大学,简称暨南或暨大;英文全称为JIN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NU。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为4144010559。
**第六条** 办学属性:暨南大学是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涵盖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地址: - 广州石牌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 广州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855号 - 广州广园东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7号 - 深圳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东街6号 - 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206号
**第十条** 颁发证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暨南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就读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的学生,符合双方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同时获得暨南大学和伯明翰大学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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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与制度,在本科生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科生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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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结合办学实际,以生源质量为核心,兼顾区域平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要求及其他条件,由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使用:学校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坚持质量优先、公平公正原则。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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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平行志愿批次普通类考生出档后,若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不予退档。
**第十六条** 投档及专业分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加分分值原则上不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高水平运动队等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排位在前者优先;未提供排位的,依次按高考文化课成绩(裸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若以上排序均相同,参考专业志愿顺序,优先录取志愿靠前者。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设有4个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经济学、经济统计学。报考并上线的考生,按学校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同意专业调剂者,非改革省份在四个专业范围内调剂,改革省份在专业组内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该学院仅招收填报其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如需转专业,仅限在该学院四个专业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 录取至商务英语、旅游管理、国际商务、应用物理学、材料科学与工程5个国际班专业的考生,须按普通专业标准向我校缴纳四年学费(含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 1. 在暨南大学本科学习期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须正常向我校缴纳学费。 2. 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外方高校当年标准向外方缴纳,生活费、住宿费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我校在所有招生省份均使用专业术科省级统考成绩,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与报考专业对应的专业术科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各艺术类专业设有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达线者请放弃报考,否则将被退档。 1. 报考戏剧影视导演、动画、录音艺术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我校普通类专业对应首选科目组合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山东、浙江为普通类一段线,其他省份为普通类本科线)。 2. 报考书法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对应首选科目组合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广东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我校普通类专业对应首选科目组合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省份考生须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类专业对应首选科目组合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按招生计划和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排位在前者优先;未提供排位的,依次按高考文化课成绩(裸分)、专业术科省级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家专项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护理学专业仅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护理学、运动训练、艺术类(含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六条** 2026级深圳校区各专业新生第一学年在广州石牌校区集中培养,第一学年结束后返回深圳校区。
**第二十七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根据专业特点,临床医学(含校本部班、省二医班、深圳班、全英语教学4个专业)、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含全英语教学、笃行精药班3个专业)、中药学、生物制药等13个专业,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色盲、色弱以高考体检结果为准),对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入学标准者,按学校政策转入不受限的低录取分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公布。我校录取结果经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在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网站及“暨南大学本科招生”微信公众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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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九条** 经本校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按规定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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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 - 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6850元/生/学年 - 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6060元/生/学年 - 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 医药学类专业:7660元/生/学年 - 国际学院专业:12000—18000元/生/学年 - 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专业:1000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若有调整,以当年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1200—1800元/生/学年,按实际入住宿舍标准收费,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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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了“奖、助、勤、贷、补”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创新打造“发展型”资助模式,覆盖学生成长全过程,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绿色通道”,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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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20-85220130(咨询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双休日、节假日及录取期间除外) - 传真:020-85221340 - 电子邮箱:ozsb@jnu.edu.cn - 学校网址:https://www.jnu.edu.cn - 招生网址:https://zsb.jnu.edu.cn - 招生微信公众号:暨南大学本科招生(jnu_zsb) -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南大学行政办公楼412室 - 邮编:510632
**第三十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20-8522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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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暨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