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25年版)**
**导读说明:** 本章程旨在全面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流程,确保学校能够选拔出符合民航行业需求及学校培养目标的优秀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与民航特色,特制定本章程。内容涵盖学校基本信息、招生计划编制、专业录取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体系及入学管理等方面,为广大考生及家长提供清晰、明确的报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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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提升招生工作质量,确保我校选拔出符合培养要求的合格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国民航大学。目前拥有天津东丽、宁河两大校区,并在辽宁朝阳、内蒙古呼伦贝尔、新疆石河子设立三个主要飞行训练基地。宁河校区二期工程即将逐步投入使用;民航科技创新基地(北京大兴)项目已开工建设;可持续航空燃料(SAF)技术研究平台项目也即将启动建设。校园占地面积约3900亩,建筑面积达104.7万平方米。学校主管部门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三条** 办学性质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层次涵盖本科、硕士、博士。招生范围覆盖全国各省(区、市),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四条** 证书颁发:凡具有中国民航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所有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证书颁发单位名称:中国民航大学。
**第五条** 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考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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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全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本科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各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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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将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民航行业及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及毕业生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须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招生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各专业具体招生人数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除普通类型招生外,还设有国家专项计划、民族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体育保送生、艺术类、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就业等招生类别。上述计划均包含在学校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中。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录取过程中,将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报考生源情况适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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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英语、翻译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法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或法语。各专业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报考时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具体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艺术类、民族专项计划、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生、港澳台侨等类型考生的报名及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须提前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完成报名注册,并依次通过预选初检、体检鉴定、心理测试、背景调查等环节,取得合格资格。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艺术统考。
**第十四条** 鉴于民航行业及专业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航空安防管理专业建议女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单眼裸视力未达到E字表4.0及以上,或存在语言、发音、听力障碍者,不宜就读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专业。色盲、色弱考生不宜就读工科试验班、信息安全、飞行器适航技术、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飞行器运维工程、应用气象学、交通管理、航空安防管理专业。报考航空安防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以上不宜就读情形,请考生谨慎报考,但不作为限制报考的硬性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法语专业与天津外国语大学开展联合培养,第一至第三学期集中前往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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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地区招生计划数及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具体要求。其他类型招生调档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若该省无同分排序规则,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全部录取。对于进档考生,若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安排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适宜就读的专业。除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外,学校承诺进档考生服从调剂不退档。部分本科专业实施大类招生与培养,相关招生专业名称、代码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最终公布为准。定向就业招生、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港澳台侨等招生类型及专业,按当年我校发布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办法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民航大学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系统引进法国精英工程师培养模式及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精英教育”。该专业以“工科试验班(中欧航空工程师)”为招生专业名称,从部分省(区、市)直接招生。已录取的新生还有机会参加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组织的校内选拔,具体选拔办法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中欧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投档考生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在生源不足的地区,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撤回部分招生计划。特别是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等涉及航空公司定向培养的专业,招生计划需根据生源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调配,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二十二条** 录取到我校普通本科及国家专项批次的考生,在满足学校相关条件前提下,可在入学报到前申请调整专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满足相关转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可申请转入该专业(类)学习: (一)所有省(区、市)文科、理科、综合改革、历史类、物理类等科类高考投档成绩位于我校在该地区普通本科及国家专项批次录取总人数前10%者; (二)高考投档成绩超该省(区、市)控制线或一本线100分及以上者(按750分满分计); (三)对于高考综合改革地区,选考科目中“物理”或“化学”有一门满分者。 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不可转入。转入工科试验班(中欧航空工程师)、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器适航技术、工科试验班(低空技术与无人机系统类)专业须参加校内选拔,具体选拔专业名称及方式见新生转专业相关通知。为加快培养行业重大战略领域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学生入校后还可参加相关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班的选拔。
**第二十三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学生档案中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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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每年学费15000元,其余本科专业每年学费5200-5800元。住宿费: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捐助等各类奖助学金。其中,奖励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类奖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享有企业设立的定向奖学金(用于缴纳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构建了“以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为有效补充”的资助体系,全方位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有效资助,实现“应助尽助”,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与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各专业报到地点及住宿所在校区最终以录取通知书发布为准。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及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对飞行技术、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应用气象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航空安防管理等专业的学生实施“准军事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24092126;招生网站:www.cauc.edu.cn/zsb;招生微信号:cauczb;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2-2409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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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内容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航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