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说明** 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依法治招”精神所制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全文共六章二十八条,旨在明确招生原则、组织机构、计划编制、录取规则及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以下为各章节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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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与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主要类别包括:普通高考(含艺术、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优师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民族班等。
**第五条** 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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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日常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各类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并部署年度招生计划及各类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核招生管理制度,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 本科生院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及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 拟定招生章程; 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 5. 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6. 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 7. 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认定和处理违规考生,并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9. 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10.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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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综合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与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及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的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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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录取时,我校认可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中的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实行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无专业级差。总分相同时,传统高考省份按相关科目排队:文史类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3+3”模式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3+1+2”模式综合改革省份,首选历史者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物理者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西藏、新疆内地高中班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份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七条** 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所有招生方向只招收全国统考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类)不限应试外语语种。提前批次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日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进校后主修专业确认及转专业范围仅限于该专业大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患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取: 1. 轻度色觉异常(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所有招生方向; 2. 色觉异常II度(色盲)且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等颜色中任何一种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所有招生方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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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与住宿费按国家规定及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执行。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学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按学年收费,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为10350元/人/年。住宿费根据条件不同,一般为700-1500元/人/年(含空调),具体以当年公示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已建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在内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100%,可帮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2239;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zs.ccnu.edu.cn(本科招生网);电子信箱:zb@ccnu.edu.cn;纪检监督电话:027-67868009(纪委办、监察处、巡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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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者,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