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简章正式发布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重写版)**

**导读说明** 本章程旨在系统规范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各项流程,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相关政策,结合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的实际工作需求,特制定本文件。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涵盖招生原则、组织机构、计划分配、录取规则及附则等内容,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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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本科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直属教育部管理。凡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并达到毕业条件的本科学生,学校将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将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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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调整等重大招生事项。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组织与实施工作。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则专门负责医学部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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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七条** 北京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当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该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八条** 北京大学录取工作遵循“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北京大学按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则依据该省份高考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对符合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北京大学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为普通本科一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的特定分数,具体分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高校专项招生计划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顺次录取。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至同一投档批次中相同类型且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在普通类统招调档时,北京大学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同一考生若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在录取提前批次考生时,北京大学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不进行调剂。对于符合北京大学投档要求、投档成绩相同且北京大学公布计划数不足的情况,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顺次录取,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提前批次录取的外语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其他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学校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选拔“双学籍”飞行学员进行培养,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综合评价成绩包括高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及心理品质成绩,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双学籍”飞行学员采用“3+1”培养模式,即先在北京大学学习三年,随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再学习一年。

**第十七条** 对投档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北京大学予以正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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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数学英才班、物理学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标准如下: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类专业为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为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标准为750至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依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教育部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有所调整,北京大学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传真:010-62554332 电子邮箱:bdzsb@pku.edu.cn 监督电话:010-62755622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bkzs.pk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