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24年修订版)**
**导读说明**
本章程是湖南大学依法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基本规范文件。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湖南大学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涵盖普通高考、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强基计划、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学生等多种招生类型。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考核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依据高考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考生及家长在填报志愿前,应仔细阅读本章程,充分了解学校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则、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及奖助体系等信息。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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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大学,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学校性质为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坐落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长沙市。南校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麓山门(邮政编码:410082);财院校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路109号(邮政编码:410006)。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的主要招生类型包括: 1.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考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考生、强基计划考生、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 2.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录取的学生,澳门保送生,依据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招收的香港学生(香港免试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的台湾高中毕业生(台湾免试生)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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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招生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招生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31-8882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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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遵循国家政策导向,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往年报考情况、就业市场需求及行业分布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总计划1%的名额,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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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公布计划的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公布计划的120%以内。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考生如有多项加分,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强基计划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于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高考成绩(仅含全国性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或退档。所有进档考生按高考成绩(仅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排序,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录取专业。
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高考成绩(仅含全国性高考加分)相同,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位进行专业录取。对于新疆、西藏自治区,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强基计划考生按招生简章规定录取。
在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符合录取要求的、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分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不足的,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本科生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患有严重疾病的考生,建议其不要报考;对于《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所列色觉异常情况的考生,建议谨慎报考相关专业。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报考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产品设计)的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统考成绩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仅含全国性高考加分)达到生源省份同科类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学校按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在平行志愿批次中择优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高考成绩(仅含全国性高考加分)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本科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强基计划、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当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和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学生,按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录取。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当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录取。
第二十一条 通过艺术类录取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产品设计专业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通过强基计划录取的化学、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专业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通过外语类保送生录取的日语专业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各类录取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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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规定收取学费。学生修读专业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各专业培养方案归属专业大类执行(如政策更新,按最新政策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 工科类专业:6500元/生·学年(其中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为8950元/生·学年); 2. 经、法、教、管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 3. 文、史、哲、理类专业:5300元/生·学年; 4. 医类专业:7800元/生·学年; 5. 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专业: (1)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3000元/生·学年; (2)产品设计、新闻传播学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规定,收取住宿费850-1300元/生·学年。若物价标准调整,按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新生绿色通道、助学贷款、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代偿资助、大病救助、惠民工程在内的资助工作体系,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教育部、湖南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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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hnu.edu.cn/ 湖南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731-88823560、88823067、88823578、88823565 传真:0731-88823070 湖南大学招生咨询邮箱:admi@h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