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2009年度招生简章

以下是根据原文内容重写后的新文章:

学院名称:宁夏理工学院 学院国标码:12544 学院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民办高校

宁夏理工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学院致力于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面向全国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为规范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夏理工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录取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七条 学院按理工类、文史类分别录取考生。招生计划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下达,实际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计划规模。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过程中,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标准。在高考成绩达到学院在当地录取条件的前提下,学院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 学院在调阅考生档案时,认可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所填报志愿安排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宁夏考生不实行降分录取。

第十二条 若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二至第六志愿视为平行志愿)。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本科理工类学费为8900元/年;本科文史类学费为8500元/年;专科理工类学费为4500元/年;专科文史类学费为4300元/年。住宿费为1200元/年。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952-2210016,8388978,8369820;传真:0952-2210009;学院网址:http://www.nxi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