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根据原文内容重写的新文章,保持原意、结构不变,表达方式不同,开头导读更详细:
**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适用于省外考生)**
**导读**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在江苏省外招收本科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各方面素质,依据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录取时按照考生加分后的成绩进行专业安排。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统一使用英语教学,因此建议考生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本章程涵盖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规则,并对师范类专业、身体健康要求及附则等内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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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评估考生的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按照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加分政策,录取时按照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安排。
**第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根据学校教学统一安排,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仅提供英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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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四条** 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填报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最后进行调剂处理。
**第五条** 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法学(2年外语+2年法学)、对外汉语(2年英语+2年对外汉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达到良好(B级)或以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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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六条** 对于兼报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若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则采用“分数清”原则录取,即统一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采用“专业清”原则录取,即优先处理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依次处理后续志愿考生。
**第七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若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还需参加并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不同省份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含钢琴制作与调律、数码音乐方向)、舞蹈学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若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还需参加并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校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编导与播音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美术学(书法篆刻)、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若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还需参加并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无色盲色弱的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报考我校美术学(不含书法篆刻)、艺术设计(不含陶瓷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动画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且考生所在省份美术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无色盲色弱的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份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专业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体育教育与社会体育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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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师范类专业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师教育的办学特色与优势,提升师范生培养质量和教师专业化水平,我校汉语言文学(师范)、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英语(师范)、历史学(师范)、思想政治教育(师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物理学(师范)、化学(师范)、生物科学(师范)、地理科学(师范)等10个师范专业由教师教育学院统一招生和管理,实行教师教育学院与相关专业学院“共同培养、双向强化”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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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重大疾病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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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以上原则如与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内容不一致,则以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