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导读** 为保障招生工作的规范性与透明度,提升生源质量,同时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录取过程顺利有序,浙江外国语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及学校实际招生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基本准则,所有招生环节均严格遵循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择优录取。学校实施“阳光工程”,主动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生源质量,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结合《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广泛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及全称:14275、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与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文三路140号(文三路校区,邮编:310012);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留和路309号(小和山校区,邮编:310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四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
**第十一条** 若因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学校将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其中,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0%,其他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
**第十三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报考本科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20分;报考本科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5分。 以上单科成绩均以总分150分为标准计算,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高考试卷难度、整体水平及生源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名单,择优录取。 2. 对所有进档考生,按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依据高考总分(艺术类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考生总分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3. 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无法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分数调剂至相应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4. 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5. 不设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与资助**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学年制学费标准如下: 1. 本科:师范类非艺术类专业3600元/(人·学年),非师范类非艺术类专业396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人·学年); 2. 高职:非艺术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75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住宿费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并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协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并为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网址:http://zs.zisu.edu.cn 电话:0571-88213107 / 88213059 传真:0571-88213079 / 88218273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号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处 邮编:310012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