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长江大学招生简章排名怎么样,2011年长江大学招生简章怎么样

**长江大学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导读说明** 长江大学作为湖北省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为规范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涵盖招生原则、学校基本信息、组织机构、入学考试、录取规则、新生入学及相关政策等内容,旨在为考生及家长提供清晰、透明的招生信息,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招”原则,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公开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长江大学(国标代码:10489),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法人代表:张昌民;校址:湖北省荆州市(邮政编码:4340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长江大学于2003年4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四校合并组建,是湖北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最全的综合性大学,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系方式:电话 0716-8060550,电子邮箱 zsb@yangtzeu.edu.cn。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zc.yangtze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yangtzeu.edu.cn)发布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具体时间、要求及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严格依据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查、择优录取。凡按志愿、要求及申请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招生计划量大的省(市、区)调档比例略高于100%。 第十二条 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学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时,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一志愿考生实行“分数优先”原则;非一志愿考生在未满额专业中按分数优先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及理工类专业以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并参考口语成绩录取。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考虑专业特殊性,男生身高须在1.65米以上,女生在1.55米以上。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学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考生须持有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学前教育专业承认音乐学专业合格证;湖北美术考生持省联考合格证可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和学前教育。录取方法:文化分达到省级资格线后,音乐、舞蹈类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美术学和艺术设计按文化分40%、专业分60%计算总成绩;学前教育按文化分70%、专业分(百分制)30%计算总成绩。艺术类专业男生身高一般要求1.65米以上,女生1.55米以上。 第十八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文化分和术科分最低控制线为准,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男生身高须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 第十九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等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绘画基础;护理学专业女生身高一般要求在1.58米以上。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体育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体检复查不合格者依据结果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请相关省级招办查究。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中职类(对口升学)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型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长江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等40余种奖助学金,同时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