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招生工作文件,结合浙江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与学校实际情况,为保障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建设、共同管理,以浙江省管理为主,是浙江省重点建设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条 学校具有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符合国家统一规范。学校以研究生与本科教育为主体,具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并有权招收保送生、外国留学生及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电子信息学科为显著特色,经济管理学科具备明显优势,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备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下沙、下沙东、文一、东岳四个校区,总占地面积超过2000亩。普通本科教育设在下沙校区(本部),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路;其中,与浙江省司法厅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司法)专业学生安排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习,日常实行警务化管理。高职专科教育设在下沙东校区,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6号路。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9年,学校计划通过高考面向全国26个省(市、区)招收普通本科生3580名,其中在浙江省招收2391名(具体计划以省级招生部门公布为准)。此外,面向浙江省招收高职专科生40名(具体计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政策与规定,实施“阳光工程”,落实“六公开”“六不准”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做到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八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凡体检结果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处理。
第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各专业均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与浙江省司法厅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司法)专业在浙江省第二类提前批次招生,考生须参加全省公安警察院校组织的体能测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浙江省第一批次预留20名高分征求志愿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用于招收理科第一批征求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总分高出省控线40分且不低于本校第一轮平行志愿投档线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直至计划满额;若预留计划有剩余,则转入第二批次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提档与录取。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采用专业分数级差投档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高、有艺术或体育特长、英语及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专业级差分设置为: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为3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六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
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排序采用等级级差法,相邻等级间级差为1分。
第十六条 对于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按分数高低排序,将其调剂至未满额专业,直至录取满额;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在110分(含)以上;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在60分(含)以上。若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每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十八条 为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专业选择机会,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按类录取的学生,一年后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本类专业中自主选择专业。
第十九条 若因生源情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学校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五章 收费与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普通本科各专业实行学分制,学费按学分收取,按标准学制计算,平均每生学费为4400元/学年。高职专科学生学费为6000元/学年,住宿费为12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包括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等奖学金、“阳光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并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同时为大学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http://zhaosheng.hdu.edu.cn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学校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hdu.edu.cn 招生咨询网址:http://zhaosheng.hd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1-86915007(12路热线) E-mail: zhaosheng@h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