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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招生章程(修订版)**
**导读**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及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及成人教育的招生工作,旨在明确招生原则、组织机构、录取规则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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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过程顺利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行省(黑龙江省)与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特色,兼有多学科门类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办学层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设普通专科(高职)及成人本、专科(高职)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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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教务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负责本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 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客观真实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杜绝误导性宣传和承诺; 4.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协调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 按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资格复查; 6. 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 配合并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其他招生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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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招生条件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相关文件,以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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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工作遵循国家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设定一定的专业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考分从高到低排队,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专业级差依次考虑第二及后续专业志愿。若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至相应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规定加分提档。在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若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英语方向)、软件工程、俄语。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小学教育(英语方向)专业的考生,须满足口语成绩要求。录取时,根据当年考生实际情况划定英语单科分数线,在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关于省内、外(术科)单独测试的规定:
(1)省外艺术类及黑龙江摄影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术科)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我校颁发专业课(术科)考试合格证书。只有取得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填报我校相应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省内艺术设计、美术学、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考生须参加全省专业课(术科)联考。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规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工作,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范围涵盖以下二十三个省(直辖市):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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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并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电子邮箱: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51-86617723、86613962、86641847 传真:0451-8661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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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