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医科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 导读
本章程旨在规范哈尔滨医科大学的招生管理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并选拔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文涵盖总则、学校概况、招生原则、组织机构、人员条件与纪律、录取规则、专业要求、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奖助政策等内容,为考生及家长提供全面、透明的招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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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大庆校区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及高职(专科)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 - 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1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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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与计划,并决策重大招生事项。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执行政策与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指导与监督下,按录取原则及政策法规完成年度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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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政策、法规及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原则性强,具备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参与中介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录取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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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要求。入学后以体检复查为准,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从医学人才培养及就业角度,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特殊要求与建议: 一、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矫正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无嗅觉迟钝、口吃; 四、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以免影响就业;考生档案中须有肝功能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
**第十一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批次控制线,专业录取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各省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100%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招收应届英语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高出重点本科批次控制线40分左右,择优录取;高分考生不足时减少计划;在德智体全面发展前提下,不考虑加分因素。
**第十四条** 本科一批各专业在各省招收理工类考生。
**第十五条** 各专业(含临床医学(日语医学班))均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六条** 本科护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方向)及专科护理、医学文秘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男生身高≥1.70米;护理学专业以招女生为主,仅招收填报该志愿的男生。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分数未达第一志愿,则看第二志愿,依此类推。所有志愿均未录取时,服从调剂者调至缺额专业,不服从者退档。非第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按高考成绩调剂至缺额专业。江苏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规则排序,选测科目及等级以招生计划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高考实际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或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生按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不进行专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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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及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后寄送各省招生委员会,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及录取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及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 校本部:网址 www.hrbmu.edu.cn,咨询电话 0451—86666763、86681434 - 大庆校区:网址 www.hmudq.edu.cn,咨询电话 0459—8153027、8153020
**第二十三条** 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以邮递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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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及教育厅核定执行。考生可在招生计划中查询具体费用,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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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律退回。
**第三十条** 修订后的章程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章程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即时废止旧规。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