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为黑龙江科技学院(现更名为黑龙江科技大学)招生章程的完整内容,旨在明确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规范、组织架构、录取规则及相关配套措施。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下为章程各章节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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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科技学院为黑龙江省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科技学院,院校代码为10219,办学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糖厂街1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考生,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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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论证、编制并报批全校普通本、专科生规模计划及年度招生计划; 2. 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招生宣传,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年度招生简章,并分发至生源地中学及相关单位; 3. 深入研究招生政策,跟踪国家和省级招生政策动态,积极参与招生改革研究,推动学校招生工作创新; 4. 组织并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选拔测试; 5. 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 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相关文件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与总结; 7. 了解全国各高校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咨询; 8.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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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
第九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学校按“志愿清”原则确定考生录取顺序。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依据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分配专业。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优先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安排专业;其他考生则根据预录专业所属科类,参照不同单科成绩安排专业,具体如下:
1. 预录专业为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2. 预录专业为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3. 英语专业:文史类按英语、语文、数学顺序,理工类按英语、数学、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语种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世界贸易)、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工程力学、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学、财务管理(金融管理)(中加)、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中加)等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对俄贸易)专业仅招收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语种要求以当年度省级报考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要求:除采矿工程、安全工程(通风与安全)专业仅招收男生外,其余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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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多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协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学费。具体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当年度考生《入学须知》。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程序、纪律,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黑龙江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及各省录取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询。
黑龙江科技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218.7.67.24 咨询电话:0451-88089078(兼传真),88089079 学校网址:http://www.usth.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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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