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根据原文内容重写的新文章,保持原意、结构一致,并在开头增加了更详细的导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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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26年版)**
**导读:** 本章程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基本文件。内容涵盖学校基本情况、招生原则、组织机构、录取规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学校设有多个校区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类型涵盖普通类、艺术类、特殊类型及专项计划等。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全国本科招生工作,所有招生环节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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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提升生源质量,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南三街9号(邮编:102206)。
**第三条** 学校中法工程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中央理工集团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校址位于学院路校区。学费和住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校设有三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法航空学院(与法国国立民航大学共建)、中法未来科技学院(与法国国立应用科学学院共建)、中西智能学院(与西班牙瓦伦西亚理工大学共建)。上述学院均为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办学地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双红桥街166号(邮编:311115)。学费和住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核定标准执行。上述学院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北京校区各学院。
**第五条** 学校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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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与推免工作委员会,组长由校长担任。该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实施,审议并决策本科招生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在招生与推免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招生工作中的具体投诉与建议。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招生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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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及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汇总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在其他省份,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专业要求、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条件的前提下,学校依据投档成绩、专业志愿及专业分配政策,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确定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区、市)同分排序细则执行;若无细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高考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相同科类(专业组)内其他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特殊类型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计划。若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未完成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时,可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六条** 学校在调档及确定专业时,除教育部及学校规定的部分特殊类型招生项目外,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政策给予的加分。确定专业时,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最高一项,且不超过20分。所有加分项目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飞行技术专业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参加专业统考,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成绩。录取原则以学校公布的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 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飞行技术专业相关要求详见其招生简章;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省份高考改革方案及招生录取改革建议,制定相应录取方案。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录取工作,按各省公布方案执行。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民族专项、港澳台侨等招生计划。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录取学生进入“双学籍飞行学员班”学习,实行综合评价录取,评价内容包括高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培养采用“3+1”模式,即在我校学习三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再学习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者不能录取到应用物理学专业;轻度色觉异常(色弱)或色盲者不能录取到化学、工科试验班类(医工交叉试验班)、设计学类专业。具体专业及体检受限条件详见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飞行技术专业按民航飞行员体检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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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飞行技术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如下: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为15000元/年;设计学类专业一年级为8000元/年,二至四年级为10000元/年;社会科学试验班为5000元/年;理科试验班类(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工程师试验班)、工科试验班类(中外合作办学,中法航空试验班)、工科试验班类(中外合作办学,中法未来科技试验班)为50000元/年(以政府核定标准为准);工科试验班类(中外合作办学,中西智能试验班)为80000元/年(以政府核定标准为准);其他专业为5500元/年。招生计划及专业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保障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buaa.edu.cn,E-mail:zsbgs@buaa.edu.cn,咨询电话:010-83429695。
**第三十条** 考生在报名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可拨打监督电话:010-8233883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