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导读**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教育部门规定制定,旨在全面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精神,深化“阳光工程”招生机制,规范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科招生全流程,涵盖招生原则、组织机构、计划编制、录取规则、新生入学及监督机制等内容,为考生及家长提供清晰的招生政策指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规范招生工作的要求,推动“依法治招”和“阳光招生”落实,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武汉大学,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要求,颁发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监督的招生工作体系,落实招考分离,推进招生规范化建设,完善全流程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与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遵循“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教育部文件精神、办学条件、近年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考生占全国比例、优质教育资源分布、生源质量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顺序志愿批次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学校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若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导致增量计划无法完成,则收回该部分计划。
**第十条** 平行志愿批次中,按学校提档比例要求投档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下,学校不予退档。
**第十一条** 非平行志愿批次中,若学校第一志愿有效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仅限录取该批次、该类型、该省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但所有加分不适用于强基计划等不安排分省计划的招生项目。同一考生有多项加分的,只取最高一项,且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若考生分数相同,按各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无明确规则的,依次按投档成绩、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至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戏剧影视文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单列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模式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类别仅录取明确填报该志愿的应届生,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且投档成绩不低于学校在所在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不含单列)投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十七条** 内地班、民族班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强基计划、港澳台侨招生办法按教育部、联招办等部门规定及学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小语种专业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患有严重心脏病等六种情况者不予录取;色弱、色盲者不予录取至药学、医学类专业,且不得分流至考古学、预防医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高考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或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不予录取。
---
###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复执行,详见武汉大学信息公开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如下:武汉大学杜伦大学联合学院的地球物理学、地理科学专业为8.8万元/人·年,智慧水利、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为9.8万元/人·年,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为11.5万元/人·年;城市设计学院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前四年学费7.2万元/人·年,第五年按邓迪大学相关专业当年学费标准;药学院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前三年学费8万元/人·年,第四年按奥克兰大学相关专业当年学费标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学费缓交,或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四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入学前须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及入学后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作弊或不诚信行为,一经认定,将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六条** 艺考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外语类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同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不得互转。武汉大学杜伦大学联合学院学生仅可在学院内部互转专业,且各专业人数不得超过入学当年教育部批复的上限。单列专业学生投档成绩低于同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最低分者,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武汉大学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武汉大学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邮政编码:430072 咨询电话:027-68754231 电子邮箱:wdzsb@whu.edu.cn 纪检监察机构电话:027-68752637 武汉大学主页:https://www.whu.edu.cn 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aoff.wh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