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东师范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 导读
本章程是华东师范大学为确保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学校与考生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基本文件。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对招生原则、组织机构、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资助体系及监督机制等核心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考生及家长可通过本章程全面了解学校招生政策,为志愿填报提供权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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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于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并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设有两大主校区:普陀校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和闵行校区(上海市东川路500号)。
**第四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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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该小组的秘书单位为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具体承担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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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为促进区域及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学校综合考量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批次、专业、人数及报考条件,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公布的计划中不包含强基计划、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名额。
**第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 **学费**:按学分收取,学年预收。艺术类专业预收标准为13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70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一般为6500—7700元/年。 2. **住宿费**:普陀校区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为1200元/年。 3. **特殊政策**: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简称国家公费师范生)及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录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公费师范生一般为六年,国家优师专项为四年)的学费、住宿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如上级政策调整,学校将相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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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政策性加分,学校认可其中最高一项,且加分上限为20分。该加分在投档及专业分配时均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与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规则如下: 1. 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达到学校投档线且被投档的考生,若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合格,将被录取。 2. 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若末位同分且计划不足,则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决定录取或退档。 3. 达到录取线但所报专业已满且服从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因专业已满不服从调剂、体检不合格或未达录取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未完成计划同样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十七条** 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国家优师专项、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运动训练、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艺术类、体育类、港澳台侨等类型招生,依据教育部规定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 英语、翻译(双学位)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针对我校专业,特别说明如下: 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药学、体育教育、运动训练。 2.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中任何一种颜色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两类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类、行政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上述颜色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 考生如有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身体状况,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二十二条** 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单位或定向省份有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前,考生须提交本人及家长签字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入学前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录取学生,入学前须签订《国家优师专项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 国家公费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签订《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专业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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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实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若新生暂时无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将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资助,确保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取得录取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www.ecnu.edu.cn;招生办公室网址: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学校将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