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修订版)**
**导读**
本章程旨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具备国际视野与家国情怀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兰州大学章程》及学校办学实际制定。内容涵盖学校概况、招生原则、组织机构、计划设置、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等关键信息,为考生及家长提供清晰、准确的报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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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与宗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世界眼光、家国情怀的优秀创新人才,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兰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 **学校全称:** 兰州大学 * **建校时间:** 1909年 *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办学地点:**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校区、榆中校区) *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 * **学校类型:** 国家公办、教育部直属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招生类型及层次**
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学历证书**
凡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兰州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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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职责**
兰州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科招生章程、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编制、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并部署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职责**
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在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督机制**
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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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招生来源计划**
兰州大学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在校生表现及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数量、质量及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参考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计划经教育部汇总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同分考生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原则,主要投向国家政策要求及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按录取进度和实际投档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十一条 专业类招生**
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学生入学并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本人意愿在所属专业类范围内分流至具体专业(或方向)。专业类中包含基地班的,进入基地班须经选拔。因国家或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专业建设等情况对相关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各专业大类包含的专业范围以学院开展专业分流时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外语要求**
我校专业原则上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英语、物理学类、材料类、化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信息学、生态学、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医学类、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应用物理学(原子核物理方向)、应用化学(放射化学方向)、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等相关专业的部分课程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并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在培养过程中及学位授予标准中对英语能力有相关要求,英语基础薄弱的考生应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要求**
各专业录取均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身体条件要求**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从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 与色彩辨识密切相关,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类、化学工程与工艺、医学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动物科学、地质学类、草业科学、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核化工与核燃料、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生物制药等。 * 与色彩辨识密切相关,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上述专业外,还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学类、应用物理学、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核科学与核技术、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文物与博物馆学、材料物理、资源勘查工程等。 *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两类外,还包括经济学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类等。 *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考生填报专业大类时需注意大类所包含专业是否涉及体检限制。 因口腔医疗器械制造标准的客观限制,从学习与从业角度考量,左利手考生应慎重报考口腔医学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整体原则** 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档比例** 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三)**相关科目要求**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四)**加分政策认可原则** 兰州大学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对同一名考生的所有加分项目,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超过20分。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类型,以及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加分的情况。
(五)**计划调配原则**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生源不足时可接受相关省份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征集志愿。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可将剩余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六)**专业安排原则** 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填报情况依次安排专业。当进档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符合专业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录取到未满额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 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相应省份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排位相同或不区分排位时,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对于其他省份,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进行调剂,入校后不允许调整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和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相关专业志愿的考生(含服从两个专业间调剂的考生),入校后不允许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进行调剂,入校后不允许调整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进行调剂,入校后不允许调整专业。入校后的专业调整政策同时执行教育部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七)**综合素质评价** 填报兰州大学的进档考生,在执行专业安排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调剂专业时作为参考。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
(八)**特殊类型及各类专项计划招生** 有关强基计划、艺术类专业、保送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港澳台侨招生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兰州大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学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份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应达到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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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 **学费(人民币):** * 哲学、历史学类专业:5000元/学年 *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类专业:5500元/学年(文学类中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为5000元/学年) * 理学、工学、农学类专业:5800元/学年 * 医学类专业:6200元/学年 * 艺术类专业:9000元/学年(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为5000元/学年) *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65000元/学年 * 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期间学费暂定为90000元/学年(最终以甘肃省发改委批复为准) * **住宿费(人民币):** 1200元/学年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向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系统报到注册,入学后提出经济困难申请,通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获得相应学费资助。在校期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兰州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社会类捐赠奖助学金等。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兰州大学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校招〔2020〕1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政策衔接**
兰州大学以往发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章程由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一)**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话:(0931)5196678、8912116 网址:https://zsb.lzu.edu.cn E-mail:zsb@lzu.edu.cn
(二)**纪检监察机构** 电话:(0931)8912549 网址:https://jiwei.lzu.edu.cn
(三)**兰州大学微信公众号:** ilzu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