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导读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严格遵循“依法治招、按章招生”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旨在明确招生各环节的规范与标准,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严格遵循“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始终坚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形成了鲜明的对俄办学特色,凝练了“博学慎思、参天尽物”的校训和“志存高远、爱国奉献、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黑大精神。学校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数字化和国际化三大战略,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水平一流、现代化的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办学地址包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东府路752号;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学府街20号。2026年绥芬河校区临时地址为绥芬河市黄河路8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是教育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第五条** 学校主要开展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同时适度开展继续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黑龙江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省纪委监委驻黑龙江大学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本科基层培养单位专家代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驻校纪检监察组、监督巡察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广大考生及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特殊类型招生的政策、报考条件及计划等,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同分数考生录取及调控各省生源质量。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增加计划须在批次投档前投放,并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方面,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生源所在地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录取;若无排序规则,文史类及综合改革(3+1+2)省份历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及综合改革(3+1+2)省份物理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3+3)省份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对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若符合录取要求,将调剂至招生计划未满专业;按院校专业组填报志愿的考生,在本专业组内未满专业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或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或降分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的各类招生项目。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一般不对单科成绩作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英语、翻译(英语)、翻译(法律英语)、商务英语、区域国别学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俄语、翻译(俄语)、翻译(对俄经贸翻译方向)专业仅招收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国际教育、传播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商务、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中高计划)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中俄学院招生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俄语授课,其他语种慎报。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放的电子档案范围内,美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成绩相同者,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仍相同者,按文化课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仍相同者,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大学与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国立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录取学生培养按《黑龙江大学新西伯利亚国立大学联合学院招生简章》和《黑龙江大学新西伯利亚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学生管理细则》执行。外语教学采用俄语、英语授课,其他语种慎报。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昆士兰大学、意大利米兰新美术学院合作实施2+2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录取学生培养按《黑龙江大学2026年“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学分互认双学位国际联合培养项目招生简章》和《黑龙江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学分互认双学位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学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培养需要,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1. 轻度色觉异常(色弱)不予录取专业: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科学、应用化学、考古学、应用心理学。 2. 色觉异常II度(色盲)不予录取专业: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科学、应用化学、考古学、应用心理学、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制药、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中任意颜色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专业: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科学、应用化学、考古学、应用心理学、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制药、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详见黑龙江大学信息公开网站收费项目公示(https://xxgk.hlju.edu.cn/info/1998/5389.htm)。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等。学校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方针和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程序、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开学前2周寄出。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b.hlju.edu.cn/,E-mail为zsb@hlju.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08661。
**第三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