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26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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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24年修订版)**

**导读** 本章程旨在明确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基本规范,保障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并结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章程》及学校实际办学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考生报考及入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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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流程,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参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简称为“八一农大”;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HBAU。学校法定地址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5号,官方网址为www.byau.edu.cn,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五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历证书,并按照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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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科招生工作,审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章程,协调解决招生录取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录取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程序、纪律或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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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设置**

第八条 本科专业设置及学费标准如下: [此处插入专业设置及学费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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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数量、质量、人才需求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合理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官方媒体及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地区)招生,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二)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改正错误及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且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

(三)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考生。对“患有部分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考生,应慎重报考相关专业。一旦被录取,不得以患有部分疾病为由申请转专业。在校学生转专业须符合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录取时,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对普通类批次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含同分排位)为基准,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在已调档考生中,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五)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执行;若无明确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六)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按英语考生外语基础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七)录取时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byau.edu.cn)、微信公众号“八一农大本科招生”查询录取信息,也可拨打招生咨询电话:0459-6819043、400681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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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情况及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改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各普通类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详见第三章专业设置。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一年在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习,学费由其收取;第二年转入我校后,按相同本科专业在校生标准收费。学生寝室为6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王震奖励基金、综合奖学金、企业冠名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并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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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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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及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入学须知》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统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