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理工大学2026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导读**
为保障深圳理工大学2026年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广大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明确了招生原则、学校概况、组织机构、招生计划、录取规则、体检标准、新生注册与复查、收费标准、资助政策、咨询监督渠道及附则等内容,旨在为社会各界及考生提供清晰、透明的招生信息。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推进,切实保障考生与学校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理工大学的实际招生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并择优录取。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深圳理工大学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440148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1号;邮政编码:5181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取得深圳理工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或结业要求的,将颁发深圳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对于退学学生,将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规定及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并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作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处理考生及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事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份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一)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二)广东省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物理类列入第一批(重点批或本科批)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并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名额,用于生源质量调控等需要。
第十六条 学校选考科目要求如下:在“3+1+2”高考模式下的省市,考生须首选物理,次选化学;在“3+3”高考模式下的省市,考生须必选物理和化学。最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发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录取政策与规定,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普通类、物理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以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被录取。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且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类、物理类考生按志愿顺序,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排序(投档排序)规则执行;无相关规则的省份,则按以下排序规则执行:语文加数学总成绩、语文和数学两门中的单科较高成绩、外语成绩、其余科目中单科较高成绩。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的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深圳理工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且体检合格的情况下,均不予退档。
第二十四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五条 学校调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上述体检指导意见及通知要求,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专业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及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学费:519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二)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 按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8802678 传真:0755-88802580 电子邮箱:zs@suat-sz.edu.cn 学校网址:www.suat-sz.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uat-sz.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监督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88802132 电子邮箱:jjjd@suat-sz.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6年夏季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深圳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