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导读**
本章程是中山大学依法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致力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在此基础上,中山大学面向全国招收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2026年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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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大学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记为党和国家培育人才的初心与使命,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遵循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致力于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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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中山大学。
**第四条** 学校校址分布如下: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
中山大学实行三校区五校园统一代码招生。
**第五条** 办学层次涵盖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办学性质为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七条** 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亲手创办。在建校10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亲致贺信,对学校未来发展提出明确期望,成为学校百年办学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山大学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传承红色基因,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教育改革、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快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教育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八条** 凡具有中山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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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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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2026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各省(区、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7945人,华侨港澳台学生500人。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及办学实际,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地生源数量与质量、选考科目及学校要求,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为“集体决策,公平公正”。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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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一般按不超过各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调档;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一般按不超过各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05%调档。在平行志愿批次中,已投档至中山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予退档。
**第十五条** 学校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安排不分省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对已进档考生,学校按分数(投档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实际高考成绩高的考生,仍相同时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区、市)本科普通批次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规则。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要求进行公开征集,仍未完成的,调配到生源充足的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录取时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临床医学、基础医学、法医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药学、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科学类、生态学、生态修复学、智慧农业、生物技术、化学类、化学工程与工艺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材料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者,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的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运动训练、保送录取运动员等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生源省份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华侨港澳台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四校联考”、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本科面试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等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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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2026级新生大一学年在广州校区南校园集中培养,大一学年结束后进入高考录取专业所在的校区(园)进行后续培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多元化成长路径,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除强基计划、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保送录取运动员外,学生在一至四年级均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5480-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为600-1600元/生·学年。具体收费标准请查阅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目录或登录中山大学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中山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邮编:510275 招生咨询电话:020-84110558 检举控告电话:020-84115582 中山大学主页:www.sysu.edu.cn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中大招生微信公众号:中大招生(sysu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