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导读**
为确保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中央财经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等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详细说明了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原则、组织机构设置、招生计划制定与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等关键信息。中央财经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致力于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所有招生工作均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学校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请广大考生及家长在报考前仔细阅读本章程,以充分了解相关招生政策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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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平稳推进,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教育部,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拥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对完成高等学历教育学业要求、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达到规定学位标准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型涵盖:全国统一高考(含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艺术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等)、港澳台侨联合招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以及外国留学生招生等。
第四条 学校严格遵循教育部相关文件及《中央财经大学章程》的规定,在本科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广大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等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及录取专项工作组。该委员会全面领导并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各类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1.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具体规定与实施细则,落实学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的决议; 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及解释学校招生章程; 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 5. 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 6. 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协调并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 核发并寄送录取通知书; 8. 协调组织对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9.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责; 10. 配合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其他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其职责和权限,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条 学校邀请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作为监督员,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第三方监督,以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与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学校专业设置以及近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经教育部核准,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的状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具体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对于服从专业调剂且无其他受限条件的进档考生,原则上予以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且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的考生,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专业志愿顺序、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不足时,方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后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如报考我校的生源不足,将按上述规则进行志愿征集及剩余计划调整。
第十七条 录取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视觉传达设计、书法学专业要求考生非色盲。
第十八条 语种要求: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在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仅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入学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本科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无差别政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艺术类、第二学士学位等招生项目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招生、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学院南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校对两校区实行统一管理。2026级本科生的校区分布将根据学校两校区建设规划和办学实际确定。 1. 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邮编:100081 2. 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顺沙路沙河段1号院,邮编:102206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费标准如下: - 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人每学年5,000元; - 理学、工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人每学年5,500元; -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每人每学年6,000元;其他文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人每学年5,000元; - 艺术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人每学年10,000元;书法学专业:每人每学年8,000元; -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每人每学年100,000元。 涉及本科生的专业类所含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时,在大类培养期间按该专业类中最低学费标准执行,专业分流后按各专业具体标准执行。双学士学位专业按两专业中较高学费标准执行,若学生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则按实际就读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的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为750-1300元/床/年。其中,学院南路校区4-6人间标准为750-1100元/床/年,沙河校区4人间标准为900-1300元/床/年。具体费用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收取。 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费标准,学校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免、捐、偿”多维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依据相关政策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岗位、社会奖助学金、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等。
第二十八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1. 招生咨询 电话:010-62288332 电子邮箱:zsb@cufe.edu.cn 网址:http://zs.cufe.edu.cn 微信公众号: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 2. 招生纪检监督 电话:010-62289024 电子邮箱:xxjw@cufe.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该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类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严正声明:** 高考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被录取的预测,均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