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简章[关键词:标题11],新疆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简章[关键词:标题12]

**新疆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导读:**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新疆大学依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涵盖学校基本情况、招生机构设置、招生计划与专业测试、新生录取规则、入学安排及附则等内容,旨在为考生及家长提供明确的招生信息与政策指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 新疆大学设有三个校区:校本部位于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北校区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南校区位于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

**第四条** 新疆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04年被确定为国家与自治区“区部共建”高校。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毕业时,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新疆大学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由新疆大学颁发,加盖两校印章,并注明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方式,全面考察考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包括本科及自治区紧缺人才专科专业。所有招生专业均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新疆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2009年计划招生总数为4530人,其中紧缺人才专业专科计划60人,跨省本科招生计划590人。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新疆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山东省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一级运动员可申请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

---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和专科批次。在新疆招生的采矿工程和纺织工程两个紧缺人才专业在本科二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综合素质及相关单科成绩等择优录取。我校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六条** 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具体标准为:第1至第2专业志愿级差为10分,第2至第3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

**第十七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按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顺序录取;民语言考生按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顺序录取;双语班考生按原始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理科实验班(科技班)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报考英语和俄语专业的考生,汉语言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在100分以上(含100分),民考汉考生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执行,照顾幅度依当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俄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或俄语;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加,以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高层次“双语”人才特培计划专业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除国防生、武警新疆边防总队定向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可在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 学费收费标准如下: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对外汉语等专业为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为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为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现代纺织技术专业为3300元/生·学年。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学习期间,执行其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接受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可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申请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及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2972 传真:0991-8586161 网址:http://www.xju.edu.cn 电子邮箱:zsb@xj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