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淮海工学院面向本省招生章程

**淮海工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适用于江苏省考生)**

**导读说明**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及其微调意见、《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制定。主要面向江苏省内报考淮海工学院全日制普通类与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旨在明确学校招生政策、录取规则及相关要求,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本章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最新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淮海工学院全日制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淮海工学院,国标代码为11641。主校区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59号,邮政编码222005;通灌校区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108号,邮政编码222001。

第四条 淮海工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备本科教育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成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在江苏省内的招生院校代码为1311。

第五条 淮海工学院东港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于1998年5月成立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属于江苏省首批公有民办性质高校之一,隶属淮海工学院管理。在江苏省内的招生院校代码为1881。

第六条 为推进教育国际化,拓展办学渠道,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淮海工学院与国外高校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招生培养项目。该项目在江苏省内的招生院校代码为1711。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学校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各专业录取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若平行志愿投档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对缺额专业及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十条 学校对各专业考生选测科目的具体要求,统一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由该院在当年招生计划专刊中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等级的要求,执行江苏省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填报志愿的最低等级标准。具体为:普通本科要求选测1B1C、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民办本科要求选测2C、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艺术本科要求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中,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超过三门。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调整最低等级要求,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满足其专业志愿。若投档分相同,则优先录取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较高者;若等级仍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较高者。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在专业分、文化分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优先录取专业分较高者;若仍相同,则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较高者。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朝鲜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仅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非外语专业新生入学后,第一外语统一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的限制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信息,请参阅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淮海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该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淮海工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www.hhit.edu.cn。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hhitzsb@163.com。咨询电话:0518-85895135、0518-8589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