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导读**
东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也是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阳光工程”相关要求,按照“依法治招”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北师范大学为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2010年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招生对象、专业、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招生对象包括: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
**第四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市、自治区发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招生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
**第六条** 招生要求: 1. 考生须符合《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2. 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艺术类专业及国际政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美合作)、软件工程、英语、英语(语言文学)、英语(翻译)、英语(中美合作)、英语(电子商务)等专业及方向。 3. 男性身高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低于1.60米的考生不宜报考旅游管理专业。 4. 色盲或色弱考生不宜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雕塑及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 5.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须达到良好等级。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 1.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分数不得低于该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2. 专业录取按总分由高到低、专业志愿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进行: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有专业志愿与服从专业调剂级差为1分。 3.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4.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调剂至其他专业(免费教育师范专业仅接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调剂生),直至满额。 5. 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6. 软件工程、英语(电子商务)、英语(中美合作)、计算机科学技术(中美合作)专业仅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执行。
**第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 1. 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2. 吉林省按专业成绩录取人数占招生计划的70%,按文化课成绩录取人数占30%。 3. 其他各省按所在省相关规定执行:若按专业成绩投档,则按文化课成绩录取;若按文化课成绩投档,则按专业成绩录取;若按文体综合分投档,则按文体综合分录取;所在省无具体要求时,按专业成绩投档、文化课成绩录取。 4. 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
**第十条** 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进档考生按先分数(投档分)后等级的顺序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一年后,符合转专业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预选合格考生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享有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加分投档但不加分选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七条** 参加《高校招生》杂志社主办的“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并获得优胜的考生,若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同批投档线,我校予以录取并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要求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师范专业**
为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培养大批优秀教师,鼓励教育家办学,吸引更多优秀青年终身从教,特制定本章。
**第十九条** 我校共有16个专业实施优秀教师与教育家培养工程,招收免费教育师范生:小学教育、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历史学、英语、音乐学、舞蹈编导、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体育教育、教育技术学。
**第二十条** 2010年,国家对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免费教育师范生享有优良的学习环境: 1. 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享受生活费补助。 2. 可按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3. 学校围绕培养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精心制定培养方案,安排名师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为免费教育师范生提供继续深造的政策保障及工作条件: 1. 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被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成绩合格、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后,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2. 宽松的就业环境和就业保障政策:由考生所在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确保每位毕业生有编有岗。 3. 国家给予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一定政策待遇:中央财政对接收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的中西部地区给予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为到农村任教的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二十三条** 免费教育师范生的义务: 1. 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十年以上。 2. 到城镇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编制保留在原学校。 3. 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及我校招生指南。
**第二十六条** 校址及联系方式: - 校本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 - 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邮编:130117 - 招生办公室电话:0431-85098500,传真:0431-85687511 - 网址:http://zsb.nenu.edu.cn,电子邮箱:zsb@nen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