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招生规定

**高校全称**:中国药科大学 **高校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学校代码**:10316 **学校地址**: - 玄武门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童家巷24号 - 江宁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

中国药科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我国最早独立设置的药学高等学府,也是我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学校秉承“精业济群”的校训,弘扬“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致力于培养药学及相关领域的优秀人才。为规范2010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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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中国药科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学风优良的高等学府,建校70余年来,始终坚持以药学为特色,理、工、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地处六朝古都南京,拥有玄武门和江宁两个校区,下设10个院部系,现有在校学生13640人。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越,师资力量雄厚,是理想的求学治学之地。2010级本专科新生将统一入住江宁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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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具体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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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内地西藏班考生)、中学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考生、港澳台地区考生以及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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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0年计划招收普通本科生2700名,专科生300名。各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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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网上远程录取。

**第七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八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中国药科大学志愿且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采用“志愿清”方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中国药科大学的考生。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专业志愿安排采用“分数级差”方式,前3个专业志愿之间设有级差,分值在5分以内。

**第十条** 对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学校在调档及安排专业时均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考英语语种,并须参加英语口试;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预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相关文件及学校特殊类型招生章程的规定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除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一视同仁,对男女比例无特殊限制。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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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本科专业学费为4600元/年,专科专业学费为4100元/年;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为1500元/年。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贷、助、勤、补、免”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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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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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童家巷24号中国药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09 咨询电话:025-83271319、83271422 传真:025-83245186 网址:http://zb.cpu.edu.cn/

**第二十条** 江苏省等实行新课改的省(区、市)除执行本章程外,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