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北京中医药大学自身发展实际,为保障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6年,是教育部直属、全国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公办全日制重点高等中医药院校。学校设东西两个校区,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二条 学校致力于构建面向新世纪、以高层次教育为主的人才培养体系。目前设有本科专业9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6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个,并均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拥有3家综合性附属医院、27个临床教学基地,以及“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同时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
第三条 学校现有国家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2个,国家级二级学科重点学科15个,北京市重点学科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0个。此外,拥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9个,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最高等级)14个。
第四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经过十余年的持续努力,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规定与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及录取等日常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以及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计划及来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2010年学校本专科计划招生共计850人,其中本科700人,高职(专科)150人。本科招生专业包括:中医学、中药学、制药工程、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卫生事业)管理、工商管理(医药企业)、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护理学(涉外方向)。高职(专科)招生专业为护理(高职专科)。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类别除普通高考考生外,还包括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班等类别,各类招生均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学校将依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规定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校按各省市招生部门投档规则调阅考生档案,调档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原则上按生源省份学校相应计划数的105%左右调档(或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与当地省市招办协商确定具体调档比例)。
第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北京中医药大学的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填报我校的考生。
第十一条 对已调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与所填报专业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依次为3、3、1、1分。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投档成绩较低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学校按考生分数和等级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实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类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部分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如中医学(七年制)、管理类、英语(医学)、护理学(涉外方向)等专业。个别专业需有口试成绩,如中医学七年制(针灸推拿对外交流方向)、英语(医学)。护理学(涉外方向)、护理(高职专科)专业建议身高1.60米以下、肝功能异常者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者慎重报考,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其他体检条件按教育部有关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按专业学制收取学费。中医学、中药学、针灸推拿学、英语(医学)、护理学(涉外方向)专业为5800元/年;制药工程专业为5500元/年;管理类、法学(医药卫生)专业为5000元/年;护理(高职专科)为7000元/年。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缴纳。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卫生事业)管理、工商管理(医药企业)、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等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西校区学习。中药学、制药工程、护理学(涉外方向)等专业在东校区学习。护理(高职专科)专业在东校区学习,实行走读制。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时,须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奖贷助学金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并争取社会资助。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其所提供的高考录取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以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4286231(兼传真) 语音咨询:010-64286211、64286297 招生网址:http://www.bucm.edu.cn/zhaosheng E-mail:zjczsb@bucm.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