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性与透明度,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与纪律要求,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宝鸡文理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处陕西省第二大工业城市——宝鸡市,设有两个校区:新校区位于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721013),老校区位于宝鸡市西宝路44号(邮政编码:721016)。
**第四条** 办学性质为陕西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已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评优秀等级,并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列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高校”。现设有哲学、政法、教育科学与技术、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历史文化与旅游、经济管理、音乐、美术、数学、物理与信息技术、化学化工、地理科学与环境工程、机电工程、电子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体育等17个系(部),开设50个本科专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0年本专科招生总计划为5030名,其中本科4250名,高职(专科)780名。各省、市、自治区的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详见《宝鸡文理学院201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
**第七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投档顺序进行录取。专业分配方面,学院采用“专业清”方式确定录取专业。
**第八条** 对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学院按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如下:艺术类各专业均面向文理科考生兼收。在德智体全面考核、体检合格的基础上,美术类(美术学、艺术设计)、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陕西省的艺术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的艺术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
**第十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考生须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组织的英语口试,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为便于教学,其他专业原则上也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执行。本科专业中,文史类为3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专业为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音乐学、美术学、学前教育、艺术教育)为7000元/年,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为9000元/年,舞蹈学专业为11000元/年;高职(专科)专业中,文史、理工类为5500元/年,艺术类为7000元/年。若收费标准有调整,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的奖助措施,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招生联系单位: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917-3361065 传真电话:0917-3361066 招生网址:http://www.bjwlxy.cn/zsw/index.htm 电子邮箱:lxyzb@126.com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