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本文为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旨在规范招生流程、保障选拔公正、提升录取质量,并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章程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以下为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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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提升生源质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国标代码为10495。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巷纺织路1号;阳光校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1号;东湖校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特1号。
**第三条** 武汉纺织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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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并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承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组织与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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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因教学资源限制,学校暂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一般按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一定的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实行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特征成绩(含国家和各省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依次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按分数级差依次进入后续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调剂至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我校颁发的专业合格证。对于有省级艺术联考要求的省份,按当地政策执行。艺术类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文化考试,并符合当地招生录取原则。录取时,综合考量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数学成绩计入总分,英语成绩须达到我校要求。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可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自主招生入围考生,我校将审验相关证件,并组织考试或测试。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划定的第二批院校录取控制线,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标准,且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入围考生,学校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及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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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与招生计划同时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巷纺织路1号 邮编:430073 联系电话:027-87802399 学校网址:http://www.wtu.edu.cn 电子邮箱:zjc@wtu.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