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学校在本科招生工作中,采用“浙江大学”和“浙江大学医学院”两个独立代码进行招生,两个代码分别编制招生计划并独立开展录取工作。以下为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大学,办学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与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对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若同时满足外方合作学校的学位授予条件,还可获得外方合作学校颁发的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遵循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在录取过程中,综合考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落实本科招生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七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招生过程的规范与透明。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教育部的统筹安排,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生源质量导向以及地区平衡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为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及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挥中外高水平教育的优势,浙江大学在浙江海宁设立国际校区。2026年,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将在该校区开展本科招生,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和生物信息学。学生全部学习地点为海宁国际校区。需注意,海宁国际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第十条** 考虑到医药类考生的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及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所属的医学试验班(竺可桢学院巴德年医学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基础医学、药学、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等大类或专业,均以“浙江大学医学院”代码进行录取,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并单独形成调档分数线。
**第十一条** 浙江大学将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等类别进行录取,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分专业或分大类的招生计划数,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普通批次的排序规则执行。对于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考生投档的科类或专业组内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大类或专业;若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加分投档。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不足,则进行征集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进行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未填报相关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于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考生,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浙江大学当年发布的相应招生简章执行。2026年,高校专项计划不单独发布招生简章,报考该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对于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须达到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认主修专业。在本科教学过程中,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双语或全外文课程一般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标准要求,依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执行。其中,艺术与科技、美术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海洋工程与技术两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学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学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安排非通用语种、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专业在提前批次录取,具体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及转专业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相关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浙江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学年末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毕业前进行学费总清算。具体标准如下: -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 - 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 - 农林类专业:5500元/人·学年; - 其他专业:5300元/人·学年; - 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学年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10000元/人·学年; - 竺可桢学院混合班:按工科类专业收费,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元/人·学年,后两学年按学生主修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 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前四学年按本科阶段学费标准收费,后四学年按照当年(入学后第五学年)博士生学费标准收取。
以下专业学费标准将在上述相应标准基础上上浮15%: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临床医学(8年制)、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等。
海宁国际校区所有专业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改委核准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为:16万元/人·学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6个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可享受免学费的补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除海宁国际校区外)住宿费标准为:不超过1600元/人·学年。海宁国际校区公寓依据房型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分别为:8000元/人·学年、9000元/人·学年、10000元/人·学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浙江大学建立了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通过提供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入学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并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全面保障学校资助对象的成长成才。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教育部或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浙江大学将作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浙江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本科招生涉考培训辅导活动,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学校未开展“申请录取”“捐赠录取”“定向班”“插班生”等相关项目或形式的本科招生。对于任何以浙江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组织或参与本科招生相关涉考培训辅导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1A-126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 邮政编码:310058 - 咨询电话:86-571-8795100186-571-87951006 - 传真号码:86-571-88981979 - 咨询邮箱:zsc@zju.edu.cn - 监督邮箱:zsjd@zju.edu.cn - 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网:https://zdzsc.zju.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