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2026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怎么样,广东药科大学2026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好不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导读】** 本文为广东药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招生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全文共十一章,系统阐述了学校的基本情况、招生机构设置、招生计划安排、录取规则、体检标准、新生复查、收费与资助政策以及监督申诉机制等内容。以下为各章节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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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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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44010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 广州校区(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长命水大道9-13号,邮编:528458 - 云浮校区:云浮市云安区云浮新区文华路368号,邮编:5273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凡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或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药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学校学位授予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将不授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退学学生,视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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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及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统筹招生工作实施,协调处理招生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及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录取期间设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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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和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所需的计划调整。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的定向培养考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至指定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服务单位落实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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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且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者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其后续专业志愿。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总分相同时,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录取,专业安排方式同上。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际班专业为学分互认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实施新高考改革的省(区、市)招生时,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该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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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鉴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海洋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药事管理、药物经济与管理、化妆品科学与技术、中药学、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卫生检疫与检疫、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智能医学工程、生物技术、生物科学、生物信息学、生物制药、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营养与健康、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应用化学、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报考上述专业。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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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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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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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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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20-39352027 - 电子邮箱:zsb@gdpu.edu.cn -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 - 招生网址:http://zsb.gdp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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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6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授权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