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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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工业大学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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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工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440118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邮编:510006) - 东风路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邮编:510090) - 龙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迎龙路161号(邮编:510520) - 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三路段11号(邮编:511495) - 揭阳校区:广东省揭阳市粤东新城大学路1号(邮编:515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凡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工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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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规定及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统筹招生工作实施,协调处理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及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和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小组派员列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实施录取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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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1. 未实施高考改革的省(区、市)为本科第一批次;已实施高考改革的为本科批。艺术类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执行。 2. 运动训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生等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规定执行。 3. 若批次调整,以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公布为准。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名额,用于调节生源质量及解决专业调剂需求。
**第十七条** 数字经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美国波尔州立大学合作举办本科项目;本科国际班与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大学合作,实行学分互认的联合培养项目。以上项目均通过夏季高考录取,单独编班,具体培养模式及费用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站。
**第十八条** 揭阳校区相关专业通过夏季高考录取,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单独院校专业组(或代码)招生,单独编班。
**第十九条** 运动训练专业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招生,项目包括:篮球、足球(十一人制)、乒乓球、羽毛球、田径、网球、游泳。详见《广东工业大学2026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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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区、市)招生政策,以高考成绩为基础,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普通类(物理、历史)、艺术类(美术与设计、表演等)分别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考生报考时,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成绩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成绩、专业志愿及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类(物理、历史)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先安排排位高者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已满,则依次查看后续志愿。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若无对应排位,则比较单科成绩:文科类(历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物理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新高考省份若三门主科成绩均相同,则同时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同样实行“分数优先”原则,表演类与美术设计类分开排名。在文化总分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分档。成绩相同时,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者优先。广东省投档成绩为综合分,其他省份按当地规定执行。若生源省有最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服从调剂,则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有空额且符合要求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九条** 加分或照顾政策按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执行,加分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成绩要求按各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高考省份的选科要求按公布执行,录取原则按相应省(区、市)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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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残障考生若生活能自理、符合专业要求且成绩达标,可正常录取。具体要求详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 - 不招色盲专业(类):智能感知工程、自动化(创新班)、自动化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美术学、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等。 - 不招色盲色弱专业(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能源化学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环境生态工程、材料类、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等。 - 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专业(类):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微电子科学与工程等。 - 表演专业要求身高:女168cm-185cm,男180cm-199cm,不符条件者将退档。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不符合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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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须请假;未请假或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规定取消学籍。复查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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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费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执行。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参见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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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国家、学校、社会三个层面构建了“奖、勤、助、贷、补、偿、免”七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企业奖助学金、服兵役资助、临时困难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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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20-39322681 - 传真:020-39322680 - 电子邮箱:zsb@gdut.edu.cn - 学校网址:http://www.gdut.edu.cn - 招生网址:http://zsb.gdut.edu.cn
**第三十八条** 录取期间,学校成立信访组,负责处理考生及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 - 申诉电话:020-37626233 - 传真:020-37628404 - 电子邮箱:zsb@gdut.edu.cn
**第三十九条** 若发现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可向监察小组反映: - 监督电话(传真):020-37626310 - 电子邮箱:jjb@gd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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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2026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业大学授权招生办公室解释。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