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重庆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导读**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大学办学实际制定,旨在明确学校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基本政策、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及监督机制,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凡有意报考重庆大学的考生及家长,请仔细阅读本章程,以全面了解我校招生要求与程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大学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重庆大学,简称“重大”;英文全称为Chongqing University,缩写为CQU。上级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重庆大学是由国家出资举办、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高水平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坐落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重庆市,现有沙坪坝校区(含A区、B区、C区)、科学城校区(含虎溪校园、智谷校园[在建]等)以及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重庆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庆大学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26年,学校继续实行按专业与按大类(试验班)相结合的招生模式,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按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直接进入相应专业培养,不参与大类分流;按大类(试验班)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根据学校大类分流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具体招生专业(类/试验班)详见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招生计划”栏目。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落实教育强国建设战略部署,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城乡、区域协调需求,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办学条件,以生源质量为导向,遵循“公平、科学、稳定”原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由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规定预留不超过年度招生规模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份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原则。

---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份生源情况及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学校在调档和专业安排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取整数部分,即不含各省份排序性质的小数点部分,下同)为依据。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强基计划等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一)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第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顺序”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类/试验班)。对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且体检符合录取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均予录取并安排专业(类/试验班);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投档模式为院校专业组省份的考生,只能在所报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顺序”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类/试验班),直至录满计划。 (二)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靠前者优先录取;若专业志愿也相同,则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若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商请各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调整专业(类/试验班)计划录取。 (三)非第一批投档(或顺序志愿的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未录满专业中进行专业安排。 (四)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须符合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专业(类/试验班)选科要求。

**第十六条** 强基计划、保送生、艺术类、运动训练、港澳台侨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民族班计划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根据相关文件,考生投档成绩不得低于学校普通类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及在普通类招生的艺术类专业)提档线下40分(新疆民族班除外)。自2026年起,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不再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不单独发布招生简章,学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依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进行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各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其中,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化学、生物科学、冶金工程、艺术设计学、绘画(详见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招生计划”栏或《重庆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备注栏)。

**第十八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涉及使用英文教材并由外籍教师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临床医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他专业学制为四年。

**第二十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类/试验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类/试验班),仅可在与同一外方合作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间申请转专业。强基计划、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转专业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及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

**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入学报到期间,强基计划、保送生、艺术类(不含戏剧与影视学类)、运动训练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须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实行预收制,年终按专业学费与选修学分学费进行结算。实行大类(试验班)招生的专业,按统一标准预收学费,标准为5610—6500元/年;待专业分流确定后,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此外:运动训练专业8000元/年;艺术设计学、绘画、舞蹈表演、音乐表演专业11000元/年;戏剧与影视学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6500元/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4+1”培养模式(国内4年+国外1年),国内学习阶段学费标准为75000元/年,国外学习阶段按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标准缴纳;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3+1”培养模式(国内3年+国外1年),国内学习阶段学费标准约为53000元/年,国外学习阶段按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国立大学标准缴纳;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2.5+1.5”培养模式(国内2.5年+国外1.5年),国内学习阶段学费标准约为100000元/年,国外学习阶段按新加坡理工大学标准缴纳。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根据公寓条件不同,标准为800—12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措施。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

---

**第七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在阳光高考平台和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各类媒体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内容,如与完整版本存在理解差异,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特别声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出现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开及联系方式: 重庆大学主页:https://www.cqu.edu.cn 重庆大学微信公众号:cqdx19291012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zhaosheng.cqu.edu.cn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箱:zhaosheng@cqu.edu.cn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CQU_Admission1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3)65102371 重庆大学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电话及邮箱:(023)65106714,cqujw@cqu.edu.cn(仅限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