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全文)**
**导读说明**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内容涵盖学校概况、招生原则、组织机构、招生计划、录取规则、体检标准、学费标准、资助政策、信息公开及监督机制等,旨在为考生及家长提供全面、清晰的招生信息。学校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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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科大”)是中国科学院直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主校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学校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特色,同时涵盖医学、管理科学及人文学科,是国家“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
**第三条** 凡被中科大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中科大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科大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中科大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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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科大设立由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包括执行教育部规定、起草招生章程、研究重大招生事项等。
**第七条** 中科大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的招生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中科大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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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中科大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及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中科大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名额,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均衡及同分考生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原则,由本科招生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优先投放到生源充足、质量较高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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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中科大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所有招生专业均要求考生选考物理和化学两门科目,并按照当地高考改革方案执行。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仅招收理工类考生。
**第十三条** 中科大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及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四条** 在普通类统招提档时,中科大认可各省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仅取最高一项,且加分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经中科大认定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按公示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专业要求、投档成绩达到本省相应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中科大按各省招生计划,依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时,中科大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安排。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各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处理。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的普通类统招考生,提档后不予退档;对专业志愿已录满但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至其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范围内,学校可根据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计划。
**第十七条** 平行志愿批次未完成计划,将公开征集志愿。顺序志愿批次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中科大按实考分数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计划;若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后仍不足的,将剩余计划调剂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 中科大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不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区分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九条** 中科大承担国家“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含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面向国家确定的实施区域考生招生。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保送生、强基计划、少年班及创新试点班、综合评价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规定及中科大当年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等招生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招生,通过港澳台侨联合招生考试、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按教育部规定及中科大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科大本科招生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作为录取依据(详见本章程附件)。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中科大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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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科大学费标准为48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中科大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 中科大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信息公开要求,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中科大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的中介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教育部或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中科大将作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96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551-63600096、63602553 传真:0551-63603222 电子邮箱:zsb@ustc.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b.ustc.edu.cn 微信公众号:ustczsb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551-636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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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专业体检标准**
中科大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对高考成绩达标、肢体残疾但生活自理、符合体检标准的考生,予以正常录取。所有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弄虚作假或不符合体检标准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一、不予录取的疾病情况** 1. 严重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无需手术的先天性心脏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未治愈的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 5. 慢性肝炎且肝功能异常(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下列情况除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遗留胸膜肥厚; (2) 肺外结核(肾、骨、腹膜等)或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
**二、部分专业不予录取的色觉异常情况** 1. 轻度色觉异常(色弱):临床医学专业。 2. 色觉异常II度(色盲):除上述专业外,还包括应用物理学、天文学、材料物理等。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等颜色:除上述专业外,还包括金融学、管理科学、工商管理等。 4.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上述颜色数码或字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三、不宜就读的视力、听力及其他情况** 1.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不宜就读临床医学专业。 2.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宜就读工学类所有专业及应用物理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等。 3.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5米另一耳全聋:不宜就读临床医学专业。 4.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临床医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