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2024年修订版)**
**导读**
本章程是石河子大学为规范本专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情况而制定的招生工作基本准则。章程明确了学校的基本信息、招生原则、组织机构、录取规则、收费标准、资助政策及相关注意事项,适用于2024年度全国范围内的本专科招生工作。考生及家长在填报志愿前,应仔细阅读本章程,以充分了解学校的招生政策与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本专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河子大学,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邮政编码为832003。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坐落于新疆天山北麓、被誉为“戈壁明珠”的石河子市,是一所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也是教育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高校。
第四条 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综合考虑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表现,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调整学科招生计划,并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项。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工作。
第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学校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未达到招生计划,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考生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四条 护理学专业仅招收女性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除外)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的考生,学校将根据当年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再按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录取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统一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招生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如下: - 本科: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外语类专业38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他专业3500元/年;体育类专业33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 - 高职:2900元/年—3900元/年。 -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若国家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体的资助体系,设有十余项奖学金。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全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切实解决贫困生的求学问题。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993-2092827;学校网址:www.shzu.edu.cn;本专科招生网网址:zb.shzu.edu.cn;电子信箱:zsb@shzu.edu.cn。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各省(区、市)招生政策存在差异,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以在该省(区、市)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对于各类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理解歧义,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政策相冲突,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