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厦门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版本一],2010年厦门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版本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章程,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权益、保障公平公正。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厦门大学坐落于我国经济特区、被誉为“国际花园城市”的福建省厦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直属教育部,为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同时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目前设有校本部和漳州校区两个办学地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教学、考试中心等工作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该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与规定,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层次与计划**

第五条 2010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共设有62个本科专业类,涵盖85个专业(含方向),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六条 2010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为4750人。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考生查阅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志愿填报手册。

**第四章 招生模式**

第七条 我校实行以专业类招生为主、少数院系按专业招生的模式。各专业类所包含的专业(方向)及其分流情况,详见《厦门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校推行“宽口径、厚基础、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录取学生按专业类进行培养,前两年通常学习专业类通修课程,后两年通过选修方向性课程实现专业分流,确定具体专业方向。学生可根据自身特点,在学校指导下选择方向性课程。

第九条 我校在经济学、会计学、数学类、化学类、生物科学类和海洋科学类六个优势学科设立国际化试点班,开展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试点班的主要核心课程(约16门)采用英语授课,并为学生配备导师,鼓励优秀学生提前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或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第十条 除音乐系新生直接入住校本部外,其余新生均入住漳州校区。该校区依山傍海、环境优美,教学与生活配套设施达到全国一流水平,管理规范、服务周到。新生在漳州校区完成第一、二学年的学习生活后,返回校本部继续完成后续学业。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 除外语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及国防生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余专业(类)对外语应试语种不作限制。我校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外语口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相关专业考试要求按《厦门大学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艺术类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水平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类)对男女比例不作限制。考生高考单科成绩一般应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录取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及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原则上按我校在该省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调档(具体比例在调档前与省级招生办公室商定);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10%至120%以内。

第十七条 原则上认可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在各省出档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专业(类)投档和录取,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5分,具体为:第一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2分,第二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1分,第三与第四(含第四及之后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级差1分,第四(含第四及之后所有排序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级差1分。

第二十条 获得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文艺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其录取规则分别按我校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国及单独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1. 人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外文学院、法学院、公共事务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航空航天类除外)、化学化工学院、材料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环境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所属各专业,每生每学年5460元; 2. 医学院各专业、航空航天类,每生每学年6760元; 3. 软件学院一、二年级每生每学年5460元,三、四年级按学分收费,每学分400元,每学年约40学分; 4. 艺术学院各专业,每生每学年9360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

**第九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已被录取但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主体。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国银行承办,每年可申请贷款的学生人数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为6000元。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者,奖励金额为8000元。2009年,全校共有304人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2009年,全校共有660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资助标准为: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2009年,全校共有2000多名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1. 优秀新生奖学金 凡高考总成绩(卷面原始分)名列所在省份前3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录取者,免交四年学费,并一次性给予2万元(第1—10名)、1.5万元(第11—20名)或1万元(第21—30名)奖励。 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文或理科高考总成绩(卷面原始分)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80分以上,且名列我校在该省份文或理科计划前5%的新生,给予2000元奖励。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30名的考生不重复参评此项奖励。

2. 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覆盖面达学生人数的30%。同时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在校本科生。

3. 校级奖学金 目前,我校共设立以“嘉庚奖学金”、“本栋奖学金”和“亚南奖学金”为主的32项校级奖学金,每年奖励约800人,总金额达200多万元。此外,各院(系)还设有数量众多的院(系)级奖学金。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年设立1000多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供学生申请,劳酬标准为每小时8元(每月不超过5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困难补助。2009年,我校拨出专款2000多万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所有困难学生均能获得有效资助。此外,许多社会团体和个人专门为我校学生设立助学金,每年资助约1000人,总额约3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减免学费 我校根据国家政策,对部分学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十章 就业情况**

第三十三条 我校近三年本科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2009届93.2%,2008届95.4%,2007届95.9%,就业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2009届毕业生就业单位性质流向依次为:各类企业、升学、金融单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他教学单位等;就业地区流向依次为:厦门、福建(不含厦门)、深圳、广东(不含深圳)、江苏、上海、北京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毕业生等学生,属于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1. 报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我校将根据考生志愿,在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本一批我校出档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相关学费、教材、伙食、住宿等补助,毕业后到西藏县以下基层干部队伍工作,服务期5年。录取学生报到注册前须与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2. 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限定为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省份参加全国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成绩要求为不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份本一批出档线下80分。被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到位于河南郑州的黄河科技学院进行一年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我校将根据学生德、智、体情况及招生专业计划确定本科专业,转入本科阶段学习;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区。

第三十五条 我校国防生的报考条件、志愿填报、录取办法、国防奖学金标准与发放、毕业后工作分配去向及待遇等信息,请查阅《南京军区国防生招生简章》,或登录 http://210.34.18.180 查询,或咨询南京军区驻厦门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电话:0592-2187802。

第三十六条 我校面向江苏省招生(含自主招生和文艺特长生)的两门选测科目要求:理工类专业选测物理,文史类专业选测历史,另一门选测科目原则上不作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专业安排采用等级级差法,即考生每得一个A+折算为等级级差分2分,在考生投档分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再按我校确定的“专业级差”方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必测科目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三十七条 我校面向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招收走读生的志愿填报和录取要求,请登录我校招办网页查阅,或向考生所在地招生部门查询。

第三十八条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欲了解我校招生资讯,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网址:http://zsb.xmu.edu.cn,电话:0592—2188888。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页查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中,按当年教育部及各有关生源省份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