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重写版)**
**导读说明**
本章程是北京工业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其目的在于规范招生行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以及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始终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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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普通类本科招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成员由主管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
第十条 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一条 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不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可参考考生相关科目高考成绩。
- 对于江苏省普通类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方式,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考生,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附加分仅在调档时计入总分,专业录取时不加分。
第十三条 学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第二志愿考生,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考生预留约5%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按《北京工业大学2010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第四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67391609 网址:www.bjut.edu.cn 电子信箱:zsb@bjut.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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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艺术类本科招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艺术类本科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
第七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成员由主管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报考原则**
第十条 专业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不接受函报。
第十一条 报考信息以当年发布的《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未组织统考的省份除外),并通过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仅在北京设置考点。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关于艺术类招生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从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 对于文理分投的省份,录取时按文理计划分别进行。 - 对于文理兼投的省份,录取时不再区分文理。 - 以上情况均按文化考试成绩与我校专业考试成绩之和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相同时,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 专业志愿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
第十七条 附加分在调档和专业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十八条 考生在报考或考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考生报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学校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招生政策咨询电话:010—67391609 网址:www.bjut.edu.cn 电子信箱:zsb@bjut.edu.cn 艺术设计学院专业咨询电话:010—8463763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